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 企業(yè)增資綜合評議實施辦法

2022-11-10

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

企業(yè)增資綜合評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企業(yè)增資業(yè)務中擇優(yōu)確定投資人的活動,依據(jù)《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增資方向貴州陽光產(chǎn)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申請增資信息正式披露時,應在其提交的《增資方案》中明確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投資方,并制定《綜合評議實施方案》。

當合格意向投資方合計認購數(shù)量超過增資方設定的增資額上限時,增資方應根據(jù)本操作流程和《綜合評議實施方案》開展擇優(yōu)確定投資人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評議,是指增資信息正式披露期滿后,在交易所組織下,評議小組根據(jù)《綜合評議實施方案》設置的權重分值體系,對意向投資方的競投文件進行綜合評定,以分值確定投資方的方式。

第四條  交易所是競爭性談判的組織者,為競爭性談判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參與擇優(yōu)確定投資方活動的各方均應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誠信、擇優(yōu)的原則。

第二章 綜合評議實施流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評議,是指增資信息正式披露期滿后,在交易所組織下,評議小組根據(jù)《綜合評議實施方案》設置的權重分值體系,對意向投資方的競投文件進行綜合評定,以分值確定投資方的方式。

第七條 企業(yè)采用綜合評議方式確定投資方的,增資方應在《綜合評議實施方案》中明確綜合評議的權重分值體系、確定最終投資人方及其認購數(shù)量和增資價格的規(guī)則,綜合評議的時間和評議的程序,擬簽訂的增資協(xié)議主要條款和相關責任聲明等內容。

第八條 權重分值體系由權重指標和指標分值構成。增資方應當根據(jù)增資條件所涉及的各項綜合因素,合理設定權重指標及各指標的分值。

權重指標一般包括競投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市場地位、技術、管理、資源、相關承諾及保證措施等內容。權重指標應采用定量指標,確定采用定性指標的,應當符合內容明確、客觀、易判斷和可操作性。

競投價格包括認購價格和認購數(shù)量,競投價格的指標分值一般不低于總指標分值的50%。

第九條  交易所應對增資方提交的《綜合評議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在審核通過后3個工作日內,向所有合格意向投資方發(fā)出《綜合評議實施方案》。

合格意向投資方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要求增資方對《綜合評議實施方案》有關事宜進行澄清,需以書面形式提交交易所,交易所以書面形式轉遞增資方。

增資方也可主動對已發(fā)出的《綜合評議實施方案》進行澄清,確有必要時,可對已發(fā)出的《綜合評議實施方案》進行修改。澄清、修改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由交易所以書面形式送達各合格意向投資方。

增資方對《綜合評議實施方案》的澄清或者修改作為《綜合評議實施方案》的組成部分,與原方案實施不一致的,以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準,但不得與增資公告中披露的內容相沖突。

第十條 合格意向投資方應按照《綜合評議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內容、格式等要求編制競投文件。競投文件應當對《綜合評議實施方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完全響應。合格意向投資方應對其提交的競投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競投文件主要包括根據(jù)《綜合評議實施方案》中設定的權重指標制定的競投方案、合格意向投資方的有關資格文件等。其中競投方案應與《綜合評議實施方案》中設定的權重指標一一對應。

第十一條 合格意向投資方應在按照《綜合評議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將競投文件密封送達交易所,對逾期提交的競投文件不予接收。

在提交競投文件截止時間前,合格意向投資方可以對所提交的競投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并按要求予以密封后交交易所。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競投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競投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  交易所在收到競投文件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評議小組轉送競投文件。評審完成后,競投文件正本交交易所存檔。

評議小組收到競投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經(jīng)交易所與各合格意向投資方約定談判時間和談判地點,并書面通知合格意向投資方。

十三條 評議小組應對競投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未實質性響應《綜合評議實施方案》的競投文件按無效處理。

評議小組可以要求合格意向投資方對競投文件中的相關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評議小組要求合格意向投資方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競投文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合格意向投資方對競投文件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的,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不得超出競投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競投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四條 評議小組由增資方代表和評議專家組成,成員數(shù)量須為3人以上(含3人)的單數(shù),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有關專家從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yè)性強的項目,增資人可以推薦專家,經(jīng)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確定為談判小組專家。

     第十五條 評議小組在評議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合格意向投資方的競投文件進行審核;

(二)要求合格意向投資方解釋或者澄清其競投文件;

(三) 獨立進行評議,對評議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四)配合增資方答復合格意向投資方提出的質疑;

(五)配合交易所的投訴處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六)對評議中發(fā)現(xiàn)的違規(guī)行為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評議小組成員應獨立進行評定,形成自己獨立的意見。

評議小組成員根據(jù)《綜合評議實施方案》設置的權重分值體系,對有效的競投文件評定形成綜合評議分值。

第十七條 綜合評議活動結束后,評議小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書面評議報告和投資方候選人名單,并標明排序。

評議報告應當由評議小組全體成員簽字。對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議小組成員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有,并在評議報告中注明該不同意見。

     交易所將綜合評議結果反饋給增資方。

第十八條 增資應在收到綜合評議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根據(jù)綜合評議結果按內部決策程序確定增資價格、最終投資人及其認購數(shù)量等,并將擇優(yōu)結果書面提交給交易所。

第十九條 交易所在收到增資方書面擇優(yōu)結果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向增資方及參加綜合評議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資方發(fā)出《增資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企業(yè)增資還需要組合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等其他遴選方式的,應當結合本辦法中其他遴選方式相關實施辦法,進行擇優(yōu)選擇。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與擇優(yōu)確定投資人活動的各方主體,應當對參與擇優(yōu)活動而獲得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并對所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議小組成員不得無故退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職的,按照該名成員之前產(chǎn)生的方法另行增補。

第二十三條 綜合評議小組成員有違規(guī)行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擇優(yōu)選擇投資方結果的,由交易所與增資方協(xié)商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議過程中,增資方應向交易所提交《競爭性談判實施方案》、評審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交易所留存歸檔。

第二十五條 本操作流程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流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