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產權轉讓受讓方登記操作細則

2022-11-10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產權轉讓受讓方登記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中意向受讓方的申請和受理行為,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期間,向交易所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遞交《意向受讓申請書》及相關附件等紙質材料,確認已知曉信息披露公告中載明的所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市場規(guī)則。

第三條 《意向受讓申請書》主要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標的、受讓底價、相關承諾等內容,意向受讓報價的受讓底價不低于轉讓底價。

第四條 意向受讓方對《意向受讓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性、準確性以及提交材料齊全性、合規(guī)性負責。

第五條 交易所在受理受讓申請材料后,對《意向受讓申請書》及其附件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審核。

第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允許聯合受讓的,可接受聯合受讓體報名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合受讓體,向交易所提交受讓申請,參與受讓。

第七條  聯合受讓體應提交相關協(xié)議文本,聯合體參與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收購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聯合受讓體包含自然人的,應該提供《聯合受讓協(xié)議》有效公證文件。

第八條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期滿后,就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收到產權交易所書面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交易所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交易所依據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的書面決定,確定意向受讓方的資格,意向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交保證金視為報名成功,以到賬為準。

第十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